处方药品名称必须使用名(处方中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简写或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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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生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名称是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按照“新办法”,例如:大家熟悉的“白加黑”、“泰诺”等都是商品名,它们均是解热镇痛的“对乙酰氨基酚”。今后,医生在开处方时不能再使用诸如“泰诺”等字样了,而必须使用通用名如“对乙酰氨基酚”。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处方书写规范中严格规定:药物名称中文应采用药品通用名或常用名,英文应采用国际非专利名,避免单纯用商品名。只写商品名显然是违规的。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昨天介绍说,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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