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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方不得超过几天用药量

1、《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2、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麻醉药品处方限量规定

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麻醉药品:(1)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限量为一次用量或者三天用量;(2)二类麻醉药品的处方限量为一次用量或者七天用量;(3)三类麻醉药品的处方限量为一次用量或者十五天用量。

3、门诊开具麻醉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的信息得知,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5、法律分析:普通处方:不超过七日量;急诊处方: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医师应注明。住院病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量。

处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法律分析: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销售处方药品。

2、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3、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非处方药(甲类、乙类)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以便消费者识别和执法人员 监督检查。

5、法律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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