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品采购制度规范_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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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常识
-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3、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 4、药品流通分类管理办法?
- 5、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必须遵守哪些基本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常识
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2、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3、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4、处方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使用方便程度都不及非处方药,应当在流通、经营、使用中严格管理。1遴选原则不同2包装和标识物不同3零售管理不同4广告管理不同。
5、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在摆放上需要遵循以下要求: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需要分区陈列,并有相应的标识。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需要分开摆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甲类非处方药标识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标识为绿色。(2)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非处方药,其相应的忠告语应由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采购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小组通过方能采购。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①实行集中管理,公开招标采购,议价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②药学部门要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法律分析:采购饮片时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多方面了解饮片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信息,确保购进饮片的质量,杜绝伪、劣饮片,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药品流通分类管理办法?
1、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规定有: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非药品区)。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必须遵守哪些基本规定?
1、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2、采购药品计划必须经过医院领导审批方可执行;对凡是购进的药品,入库前必须经过药库保管员严格验收、质量合格、数量、规格、价格与计划相符合方准入库;对凡是有质量问题或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药品果断退货,不予发放。
3、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
4、七)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保养;(八)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九)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二级以上(含本级)医疗机构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实行微机化管理。
5、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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