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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师、医师的处方管理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不得限制购药地点:为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处方。处方保存期限为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其他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处方保存期限并按照规定备案。

药店处方药违规售卖怎么处置

1、法律分析: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2、法律主观: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3、法律分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2、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3、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甲类非处方药标识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标识为绿色。(2)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非处方药,其相应的忠告语应由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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