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的依据_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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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标准有哪些
- 2、国家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
-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依据是
- 4、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依据
-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
- 6、什么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标准有哪些
1、乙类非处方药是更安全、消费 者选择更有经验和把握的药品,可以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药品专营企业(如超市、宾馆、副食店等)中零售。
2、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第10号局长令印发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就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决定而制定的。
3、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规定有: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非药品区)。
4、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5、处方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使用方便程度都不及非处方药,应当在流通、经营、使用中严格管理。1遴选原则不同2包装和标识物不同3零售管理不同4广告管理不同。
6、根据非处方药的安全程度,又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均有其特有标识otc。红色为甲类,必须在药店出售;绿色为乙类,除药店外,还可在药监部门批准的宾馆、商店等商业企业中零售。
国家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
1、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法律分析: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促进我国自我药疗事业的发展。
3、法律分析: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法律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5、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6、法律分析: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依据是
【答案】:B 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亟待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对不适宜自我药疗的品种,实行处方药管理制度,在医生监督下使用,减少药品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处方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使用方便程度都不及非处方药,应当在流通、经营、使用中严格管理。1遴选原则不同2包装和标识物不同3零售管理不同4广告管理不同。
二 分类依据: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三 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依据
1、管理的两重性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 A、 AA、 AAA 三个等级。
2、类,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药品目录》通过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进行区别管理。甲类目录的药品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具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等特点。
3、五级:取得药学、中药学博士学历或学位,或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四级:取得药学、中药学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临床药学专业本科学历。
4、针对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实行分级管理的文件规定:乡镇药房(含以下)——药品GSP系统。提供初级药学服务药房必须配置。
5、国家规定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即大型药店)面积100平方米。中型(即中型药店)50平方米。小型(即小型药店)40平方米。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
1、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2、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的销售方式;不得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的销售方式。
3、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单位。此规定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4、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什么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
1、法律分析: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法律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2、《办法》第四条将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并按照“创、改、仿”的原则进行细化分类;注册分类不再区分“进口”与“国产”,审评执行统一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3、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4、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原料。
5、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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