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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提高器械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已上市的医疗器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缺陷或风险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同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调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制定目的

1、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召回操作程序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召回的控制管理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4、同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调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召回工作,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1、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有效性,防止因器械缺陷或风险导致的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发生。

4、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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