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器械技术兼职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医疗器械技术兼职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您好,请问注册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要求?

1、您好,请问注册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要求?

您好,因为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区别,建议您还是去当地药监局咨询为最准确的答案。

以下以广东和湖南两省的规定作为参考:

  广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表

  1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不得相互兼任。

  3企业组织机构健全,应设置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仓储管理、购销、售后服务、计算机管理等岗位,并根据岗位设置配备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8人。

  4质量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具有裁决权。经营10个类别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包括质量管理人在内不少于2人的专职质量管理机构。

  5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负责质量管理、验收、仓储管理、购销、售后服务、计算机管理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总人数不少于8人。

  6质量管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应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企业人事任命书。

  7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销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定期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专业知识、内部制度、职业道德的培训或继续教育,并建立相关档案。

  8企业每年应组织质量管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

  9企业计算机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本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医疗器械经营电子监管信息的报送工作。

  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1.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了解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包括: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进货、销售和储运等业务负责人。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应参加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取得初级工以上资格。

  1.3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兼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如医疗器械经营部等),有指定的部门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验收人员。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任命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店应明确1名质量管理人员。 企业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和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能力。经营助听器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初级听力测试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经营家用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企业,设有体验场所的,须配备1名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1.4企业应建立员工档案。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任命书、聘用书、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直接接触无菌器械的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1.5医疗器械产品销售人员应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所销售产品的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营家用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企业,《体验场所讲解制度》讲解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并有书面讲解教案。

  1.6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法规、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知识等培训,培训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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