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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可以去工商局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

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然后是广告宣传: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同时废止。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程序、内容和标准,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重要法规。

2、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3、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4、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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