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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处方药实行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为应对疫情发生所需的药品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制度;国家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国家对处方药实行以下管理制度如下: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常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的销售方式;不得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的销售方式。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单位。此规定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标准有哪些

1、乙类非处方药是更安全、消费 者选择更有经验和把握的药品,可以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药品专营企业(如超市、宾馆、副食店等)中零售。

2、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第10号局长令印发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就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决定而制定的。

3、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规定有: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非药品区)。

4、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5、处方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使用方便程度都不及非处方药,应当在流通、经营、使用中严格管理。1遴选原则不同2包装和标识物不同3零售管理不同4广告管理不同。

6、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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