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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药品零售企业非药品陈列要求有哪些?

1、药品零售企业非药品陈列要求有哪些?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需要分区陈列,并有相应的标识。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需要分开摆放。 拆零销售的药品需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药品陈列GSP规定的法定原则是分类管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陈列。首先,分类管理原则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分类,确保药品在陈列过程中易于识别和管理。这一原则有助于提高药品管理的效率,减少用药错误的风险。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故A、B、C正确,D错误。

非处方药的货柜上应有醒目的专有标识;㈥对要求低温贮藏的药品应陈列摆放具有可视条件的冷藏柜中。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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