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可以注册,非处方药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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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店医保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格:新开的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工商、税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申请表,医保账号。 二.申请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2.正常经营1年以上;
3.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药品经营场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5.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0%;药品要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提示;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必须分柜、分区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保范围的其他物品;
6.经营药品必须有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的“进、销、存”台帐;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检查需要,及时提供“进、销、存”台账;
7.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每年)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8.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申请定点前12个月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部门的处罚;
10.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提供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具体正规程序以当地医保处为主。
四.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店,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本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本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包括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我们认为这是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能够正常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在《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我们还明确了可以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范围,从而使得定点申请更加具体。除此之外,在申请条件上我们还从加强医保管理出发,重点提出了涉及医保工作的几个方面:
一是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包括配备相应医保管理人员等。
二是医保有关财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医保目录的药品、耗材的“进销存”情况。
三是完善统计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医保结算有关信息及数据等。
四是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五是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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