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处方药广告制度-我国非处方药广告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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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扩展资料: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公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张、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作为申请人的证明原件;代理人代为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批准文件(包括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标签、说明书的复印件;非处方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注册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提供进口药品代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有效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已提交。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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